欧美日韩国产人成在线观看,国产在线观看无码AV在线,日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 Fri, 06 Dec 2024 00:55:0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31 http://rm-bp19pf7gx03nbnwjw.mysql.rds.aliyuncs.com/wp-content/uploads/2016/08/cropped-P60708-0920521-32x32.png 資料庫 32 32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e7%8e%af%e5%a2%83%e5%ba%94%e6%80%a5%e9%a2%84%e6%a1%88%e5%a4%87%e6%a1%88%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e7%8e%af%e5%a2%83%e5%ba%94%e6%80%a5%e9%a2%84%e6%a1%88%e5%a4%87%e6%a1%88%e7%ae%a1%e7%90%86%e5%8a%9e%e6%b3%95/#respond Tue, 23 Aug 2016 06:57:57 +0000 http://scjkcy.com/?p=592 點擊查看:《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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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540/ /540/#respond Mon, 22 Aug 2016 07:05:25 +0000 http://scjkcy.com/?p=540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范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準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藥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藥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準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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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e7%a6%8f%e5%bb%ba%e7%9c%81%e5%9c%b0%e8%b4%a8%e7%81%be%e5%ae%b3%e9%98%b2%e6%b2%bb%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e7%a6%8f%e5%bb%ba%e7%9c%81%e5%9c%b0%e8%b4%a8%e7%81%be%e5%ae%b3%e9%98%b2%e6%b2%bb%e7%ae%a1%e7%90%86%e5%8a%9e%e6%b3%95/#respond Mon, 22 Aug 2016 06:46:12 +0000 http://scjkcy.com/?p=526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研究,現將《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 ○ 一 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需由政府承擔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在劃分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納入省級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鐵路、氣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鐵路、教育、旅游等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所轄領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地質災害調查范圍包括城鎮、鄉村、醫院、學校、集市等人員集中區,礦山開采區,水庫庫區,旅游景區,鐵路、公路等線性工程沿線和重要工程建設活動區域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水利、鐵路、教育、旅游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防治現狀;
(二)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劃定;
(四)總體部署和防治項目;
(五)防災預警體系建設;
(六)資金渠道;
(七)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集中區、礦山開采區、水庫庫區、旅游景區、線性工程沿線和重要工程建設施工區域等作為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等條件且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應劃為地質災害易發區;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或地段,應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落實防治措施,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分析轄區內地質災害易發區情況,標明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說明其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防災責任人和監測人等。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對礦山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村(居)民自行建房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對場址進行簡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時,應當對評估對象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建設中或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并對項目用地適宜性做出評價結論。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資質等級和技術規范開展評估業務,按規定備案,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八條 建設業主單位或礦山企業應當根據評估報告提出的防災避險措施和建議,落實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和有關防災措施。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監測巡查體系,形成組織健全、責任到人、全面覆蓋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當建立雨情、水情、災情會商制度和臨災預警信息發布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部署,落實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區的情況,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登記造冊,建立群測群防體系基礎臺賬,組織配備必要的監測、報警工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預警預報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相關部門,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啟動應急預案,有效運轉群測群防體系,做好防災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受地質災害威脅單位應當組織群測群防人員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區開展排查、監測和巡查。發現災情、險情,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轉移,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適時組織應急演練。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區域地質災害分布及特點;
(二)應急機構和職責;
(三)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四)監測、預防與預警;
(五)應急響應及處置;
(六)信息管理;
(七)應急保障;
(八)善后恢復等。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編制隱患點和易發區所在地的村(居)汛期地質災害群眾轉移預案(簡稱群眾轉移預案),并納入當地村(居)防汛搶險救災應急預案,群眾轉移預案應在相關村(居)公布。
群眾轉移預案應當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群眾轉移預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汛期地質災害危險區域范圍和轉移對象;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三)應急響應;
(四)轉移工作的實施,包括預警信號、轉移負責人、轉移路線及自然災害避災點或者臨時避災場所;
(五)保障措施,包括生活安置及供給、醫療防疫、治安保衛等;
(六)其他相關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地質災害險情狀況、轉移路線和自然災害避災點(或臨時避災場所)等定期組織評估,依據評估結果修訂群眾轉移預案并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群眾轉移預案,制訂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放到有關單位和個人。
防災明白卡應當載明地質災害位置、類型、規模、威脅對象、預警信號等內容。
避險明白卡應當載明轉移負責人、轉移路線、自然災害避災點(或臨時避災場所)、應急聯系方式、聯系人等內容。
第三十條 受地質災害威脅的鄉村、街道、企業、學校等基層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
第三十一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對成功預報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劃定危險區,組織做好人員轉移、災(險)情評估和救援工作。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有效提供應急保障。
災(險)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三十三條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

第六章 地質災害搬遷避讓

第三十四條 對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受威脅的村(居)民實施搬遷避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實施搬遷避讓時,應當在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搬遷安置實施方案,明確搬遷范圍、安置地點、補助政策等事項。
安置點的選址和規劃應當與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造福工程、舊宅基地復墾等相結合,按照有利于防災避險和發展生產、方便生活的要求,做到科學合理、配套完善、節約用地。
第三十六條 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村(居)民實施搬遷,并拆除舊宅退還舊宅基地使用權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七條 搬遷安置實施過程應當嚴格執行公示制度。搬遷補助對象的確定、補助資金發放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八條 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村(居)民搬離舊宅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搬遷人限期拆除舊宅。

第七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九條 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災害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有關單位組織治理。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治理。
第四十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方組織治理并承擔治理所需費用。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方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承擔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程,現場應急指揮部可以在充分調查及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直接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并予以實施。
第四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政府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章 責任和獎懲

第四十五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對地質災害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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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技術細則 /%e7%bb%bf%e8%89%b2%e5%b7%a5%e4%b8%9a%e5%bb%ba%e7%ad%91%e8%af%84%e4%bb%b7%e6%8a%80%e6%9c%af%e7%bb%86%e5%88%99/ /%e7%bb%bf%e8%89%b2%e5%b7%a5%e4%b8%9a%e5%bb%ba%e7%ad%91%e8%af%84%e4%bb%b7%e6%8a%80%e6%9c%af%e7%bb%86%e5%88%99/#respond Fri, 19 Aug 2016 01:03:37 +0000 http://scjkcy.com/?p=474 點擊查看: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技術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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