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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未發現的環評未批先建不罰 但關聯違法行為仍嚴懲

發表于2018年03月07日 發布在:環境新聞 查看: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曹曉凡)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轉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向。自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第一次在法律上確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法律制度以來,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日趨豐富和完善,并在強化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3年施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于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推進產業合理布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加強環境管理,預防開發建設、經濟發展規劃等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實現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2016年,為適應深化改革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對《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修改。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在深化改革的同時也出現,一些地方觀念轉變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前、輕事中事后”現象。環境保護部以推動實現“十三五”綠色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總體目標,于2016年7月15日印發了《“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環環評〔2016〕95號),并陸續發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環保部門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特別是近年來,結合去產能政策和強化督查行動,清理處罰了一大批未批先建項目。但是,已建成并已投產或使用且未有環保審批手續(未批先投)的違法建設項目仍大量存在。如果該建設項目屬于兩年前就已經建設完成的,環保部門應不應再立案查處其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存在爭議。導致各地在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續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等方面的執法不完全統一。

為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就有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提出《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關于“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該意見指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因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環境保護部隨后發出《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法律之所以規定時效,并不意味著縱容了環境違法行為。

這樣的規定具有以下積極的現實意義:第一,對于未過追溯時效期限的“未批先建”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體現環保執法的嚴肅性。第二,對于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追溯時效期限的,不應再追究其行政責任,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明確法律界限。第三,有利于行政機關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和在追溯時效期限內的“未批先建”案件,如果沒有時效的規定,行政機關必將為陳年舊案所累,影響現行的和在追溯時效期限內的“未批先建”案件的辦理。第四,有利于社會的穩定,經過清理違規建設項目活動后,仍沒有辦理環評手續的建設項目,往往都有很多歷史原因,建成超過兩年甚至十幾年的項目仍然追究其法律責任,容易引起社會的不穩定。第五,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為懲罰而懲罰,是為了防止違法后果的進一步蔓延,教育違法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遵守國家法律。

當然,對于違法行為連續和繼續狀態的理解,尤其是對繼續狀態的理解,學界也存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行為一旦實施完畢,不管該行為是否導致違法狀態存在,僅從行為本身出發,已完成,便不屬于繼續狀態。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行為雖已實施完畢,但該行為導致的違法事實始終存在,應屬于繼續狀態。

因此,是否正確理解違法行為繼續狀態,對于行為人兩年前已實施完畢的一次性違法行為,是否追究其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認為該類建設項目的違法行為隨著建設的完成就已經結束,沒有連續或者繼續的狀態。

2月27上午,環境保護部舉行2月例行新聞發布會。面對公眾疑問,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司長、新聞發言人作出回應稱,對未批先建項目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對其關聯的無證排放、超標排放、未履行“三同時”制度等環境違法行為嚴懲不貸,決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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